lawpalyer logo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1. 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區段徵收土地前,應會同主管機關邀集區段徵收範圍內公有土地原管理機關及其為公用之管理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協調公有土地處理方式。
  2. 前項公有土地以領回土地方式提供者,其領回土地面積計算公式如附件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4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