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需用土地人在申請區段徵收土地之前,應與主管機關邀集區段徵收範圍內的公有土地原管理機關及非公用管理機關協調處理公有土地的方式。其中,以領回土地方式提供的公有土地,其領回土地的面積計算公式可參照附件一。具體的計算公式需參考相關附件,這裡無法提供附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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