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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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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祭祀公業已選定管理人,且向民政機關備查有案者,如其規約或派下員大會決議未有特別約定,得由管理人切結並檢具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領取區段徵收地價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
  2. 2.派下員對於管理人領取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提出異議時,管理人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召開派下員大會,決議領取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
  3. 3.祭祀公業未選定管理人者,如其規約或派下員大會決議未有特別約定,其領取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應經派下員全體之同意。
  4. 4.前三項申請發給抵價地者,於抵價地分配前依祭祀公業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完成更名或所有權變更登記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提出證明文件,申請更名發給抵價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3條的規定,涉及祭祀公業的情況下,如果已經選定了管理人並向民政機關備案,且該公業的規約或派下員大會的決議沒有特別約定,則管理人可以切結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領取區段徵收地價的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 如果派下員對管理人領取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有異議,則管理人應在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召開派下員大會,并根據大會的決議來決定是否領取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 而如果祭祀公業尚未選定管理人,且該公業的規約或派下員大會的決議沒有特別約定,則領取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需經派下員全體同意。 最後,在申請發給抵價地前,登記名義人應向主管機關提出證明文件,並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在完成抵價地分配前進行更名或所有權變更登記。 參考資料: -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 祭祀公業條例 -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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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23 條規定:「祭祀公業已選定管理人,且向民政機關備查有案者,如其規約或派下員大會決議未有特別約定,得由管理人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