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3條的規定,涉及祭祀公業的情況下,如果已經選定了管理人並向民政機關備案,且該公業的規約或派下員大會的決議沒有特別約定,則管理人可以切結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領取區段徵收地價的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 如果派下員對管理人領取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有異議,則管理人應在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召開派下員大會,并根據大會的決議來決定是否領取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 而如果祭祀公業尚未選定管理人,且該公業的規約或派下員大會的決議沒有特別約定,則領取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需經派下員全體同意。 最後,在申請發給抵價地前,登記名義人應向主管機關提出證明文件,並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在完成抵價地分配前進行更名或所有權變更登記。 參考資料: -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 祭祀公業條例 -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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