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7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時,應同時檢送以下資料: 1. 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 2. 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計算表。 3. 抵價地分配街廓位置圖說。 4. 合併分配申請書。 而前項的抵價地分配街廓位置圖說,應載明以下事項: 1. 各分配街廓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2. 各分配街廓之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 3. 各分配街廓之可分配權利價值。 4. 各分配街廓之最小分配面積及其所需之權利價值。 5. 各分配街廓之分配方向。 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以書面方式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申請提供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抵價地分配資料,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可以核准後,在土地所有權人的切結資料中確實作為抵價地分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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