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8條,抵價地分配的原則是以公開抽籤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分配街廓。此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將應領抵價地的權利價值分開選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分配街廓進行土地配地。在選擇分配街廓時,土地所有權人應保證其領取的抵價地權利價值不得小於所選擇分配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的權利價值,而且分配街廓中剩餘土地的面積不得小於最小分配面積。如果土地所有權人選擇的土地不是該分配街廓的最後一塊土地,則應領抵價地的權利價值應全部分配完畢;如果土地所有權人選擇的土地是該分配街廓的最後一塊土地,則其應領抵價地的權利價值超過或不足該塊土地所需的權利價值的處理原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中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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