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都市計畫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且明確記載區段徵收範圍者,依其範圍辦理;未明確記載區段徵收範圍者,由需用土地人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勘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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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onpo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已載明:依細計
未載明:(需)會同(直縣)勘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