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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都市計畫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且明確記載區段徵收範圍者,依其範圍辦理;未明確記載區段徵收範圍者,由需用土地人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勘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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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p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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