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規定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細部計畫已發布實施且明確記載區段徵收範圍者,依其範圍辦理;未明確記載區段徵收範圍者,由需用土地人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勘選。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如果都市計畫明確記載了區段徵收範圍,那麼就按照這個範圍進行徵收。如果都市計畫沒有明確記載區段徵收範圍,則需要需用土地人和當地主管機關以及其他相關機關一起進行勘選。 這個法條主要是針對區段徵收進行規範,區段徵收是將特定區域內的土地全部徵收,進行重新分宗整理並進行開發的一種方式。根據該法條,如果都市計畫已經明確記載了區段徵收範圍,則可以直接根據這個範圍進行徵收。如果都市計畫沒有明確記載區段徵收範圍,則需要進行勘選,這個勘選的範圍和方式需要由需用土地人、當地主管機關以及其他相關機關一同決定。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主要是《區段徵收實施辦法》,這是根據《土地徵收條例》制定的一個具體實施細則。根據該法規的規定,區段徵收的範圍需要根據都市計畫的內容進行確定,如果都市計畫明確記載了區段徵收範圍,則按照這個範圍進行徵收。如果都市計畫沒有明確記載區段徵收範圍,則需要進行勘選。根據勘選的結果,可以確定區段徵收的範圍。 例如,如果一個都市計畫明確記載了區段徵收範圍為A地區和B地區,那麼就可以按照這個範圍進行徵收。如果一個都市計畫沒有明確記載區段徵收範圍,則需用土地人、當地主管機關以及其他相關機關需要進行勘選,勘選的結果可以確定區段徵收的範圍,例如勘選結果確定區段徵收範圍為C地區和D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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