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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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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都市計畫之變更、新訂、擴大或農村社區實施更新或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時,由需用土地人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勘選區段徵收範圍,並填寫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作為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區域計畫之參考。
  2. 2.需用土地人應於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或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前,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其公益性及必要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當需用土地人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都市計畫的變更、新訂、擴大,或者農村社區實施更新或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時,需與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勘選區段徵收範圍並填寫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作為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時的參考資料。 例如,在一個城市計畫變更的情境下,需用土地人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該計畫。該需用土地人需要與當地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一同勘選區段徵收的範圍,並填寫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這些資料將作為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時的參考,以評估區段徵收的必要性和公益性。在實際案例中,需用土地人可能根據都市計畫的變更內容,與相關機關共同勘選出適合區段徵收的範圍,並填寫評估報告書,以說明區段徵收的必要性和公益性,並提交給相應的委員會進行審議。

  • 都市計畫名詞
  • 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土地徵收名詞
  • 公益性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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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都市計畫之變更、新訂、擴大或農村社區實施更新或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時,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