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當需用土地人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都市計畫的變更、新訂、擴大,或者農村社區實施更新或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時,需與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勘選區段徵收範圍並填寫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作為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時的參考資料。 例如,在一個城市計畫變更的情境下,需用土地人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該計畫。該需用土地人需要與當地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一同勘選區段徵收的範圍,並填寫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這些資料將作為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時的參考,以評估區段徵收的必要性和公益性。在實際案例中,需用土地人可能根據都市計畫的變更內容,與相關機關共同勘選出適合區段徵收的範圍,並填寫評估報告書,以說明區段徵收的必要性和公益性,並提交給相應的委員會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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