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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 3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區段徵收範圍內農業專用區土地之配售,以公開抽籤及自行選擇配售街廓為原則。
  2. 農業專用區規劃時,應考量都市計畫整體規劃、區段徵收財務計畫及原土地所有權人繼續從事耕作之意願。配售之土地以耕作單元為規劃原則。
  3. 耕作單元配售之價格得加計劃設農業專用區所需興闢之農水路設施費用。
  4. 申請配售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其已領取之現金地價補償費數額應大於其申請配售之耕作單元總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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