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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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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段徵收範圍內農業專用區土地之配售,以公開抽籤及自行選擇配售街廓為原則。
  2. 2.農業專用區規劃時,應考量都市計畫整體規劃、區段徵收財務計畫及原土地所有權人繼續從事耕作之意願。配售之土地以耕作單元為規劃原則。
  3. 3.耕作單元配售之價格得加計劃設農業專用區所需興闢之農水路設施費用。
  4. 4.申請配售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其已領取之現金地價補償費數額應大於其申請配售之耕作單元總地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32-2條規定了關於區段徵收範圍內農業專用區土地之配售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 1. 配售農業專用區土地的方式以公開抽籤及自行選擇配售街廓為原則。這意味著在農業專用區規劃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選擇配售的耕作單元。 2. 在農業專用區規劃時,應考量都市計畫整體規劃、區段徵收財務計畫及原土地所有權人繼續從事耕作之意願。這表示在規劃農業專用區時,需考慮到整體規劃、財務計劃以及確保原土地所有權人能繼續從事耕作的意願。 3. 配售的耕作單元之價格可加計農水路設施費用。這表示在計算耕作單元的價格時,可以考慮到農業專用區所需的農水路設施費用。 4. 申請配售的原土地所有權人,其已領取的現金地價補償費數額應大於其申請配售的耕作單元總地價。這表示申請配售的原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在已領取的現金地價補償費數額上,擁有足夠的資金支付配售的耕作單元總地價。 根據上述釋義,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32-2條的規定旨在確保農業專用區土地的配售是公平、合理且考慮到各方的需求和權益。

  • 區段徵收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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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32-2 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農業專用區土地之配售,以公開抽籤及自行選擇配售街廓為原則。農業專用區規劃時,應考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3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