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32-2條規定了關於區段徵收範圍內農業專用區土地之配售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 1. 配售農業專用區土地的方式以公開抽籤及自行選擇配售街廓為原則。這意味著在農業專用區規劃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選擇配售的耕作單元。 2. 在農業專用區規劃時,應考量都市計畫整體規劃、區段徵收財務計畫及原土地所有權人繼續從事耕作之意願。這表示在規劃農業專用區時,需考慮到整體規劃、財務計劃以及確保原土地所有權人能繼續從事耕作的意願。 3. 配售的耕作單元之價格可加計農水路設施費用。這表示在計算耕作單元的價格時,可以考慮到農業專用區所需的農水路設施費用。 4. 申請配售的原土地所有權人,其已領取的現金地價補償費數額應大於其申請配售的耕作單元總地價。這表示申請配售的原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在已領取的現金地價補償費數額上,擁有足夠的資金支付配售的耕作單元總地價。 根據上述釋義,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32-2條的規定旨在確保農業專用區土地的配售是公平、合理且考慮到各方的需求和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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