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32-3

快速跳轉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八之一邀集原土地所有權人舉行配售土地作業說明會時,應向原土地所有權人說明下列事項: 一、辦理依據。 二、配售土地坐落及面積。 三、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情形。 四、各耕作單元及地價。 五、抽籤配售作業。 六、配售土地地價繳納作業。 七、配售土地登記及接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問題詢問的是「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32-3 條」的內容,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未包含有關該法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資訊。因此,無法提供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的回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32-3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八之一邀集原土地所有權人舉行配售土地作業說明會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3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