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八之一邀集原土地所有權人舉行配售土地作業說明會時,應向原土地所有權人說明下列事項: 一、辦理依據。 二、配售土地坐落及面積。 三、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情形。 四、各耕作單元及地價。 五、抽籤配售作業。 六、配售土地地價繳納作業。 七、配售土地登記及接管。
該問題詢問的是「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32-3 條」的內容,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未包含有關該法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資訊。因此,無法提供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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