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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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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抵價地、管理機關領回土地及農業專用區土地分配完竣後,應依分配結果清冊及分配結果圖,實地埋設界標,辦理地籍測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33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抵價地、管理機關領回土地及農業專用區土地分配完成後,應根據分配結果清冊及分配結果圖,在實地進行界標的埋設,並進行地籍測量。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的責任是確保抵價地、管理機關領回土地以及農業專用區土地分配的確實執行,包括在現場進行界標的設置,以及進行相應的地籍測量工作。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土地歸屬的準確性和可證明性,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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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33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抵價地、管理機關領回土地及農業專用區土地分配完竣後,應依分配結果清冊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