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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 3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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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於抵價地、管理機關領回土地及農業專用區土地分配完竣後,應依分配結果清冊及分配結果圖,實地埋設界標,辦理地籍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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