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抵價地、管理機關領回土地及農業專用區土地分配完竣後,應依分配結果清冊及分配結果圖,實地埋設界標,辦理地籍測量。
根據上述資料,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33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抵價地、管理機關領回土地及農業專用區土地分配完成後,應根據分配結果清冊及分配結果圖,在實地進行界標的埋設,並進行地籍測量。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的責任是確保抵價地、管理機關領回土地以及農業專用區土地分配的確實執行,包括在現場進行界標的設置,以及進行相應的地籍測量工作。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土地歸屬的準確性和可證明性,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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