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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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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籍測量之面積與抵價地、管理機關領回土地及農業專用區土地分配結果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分配結果清冊面積。
  2. 2.地籍測量後,主管機關應以實際測量之面積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並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核算差額地價,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繳納或領取。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應領取之差額地價,逾期未領取者,依法提存
  3. 3.前項核計差額地價之土地面積增減未達零點五平方公尺者,其地價款得免繳納或發給。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發給者,應予發給。
  4. 4.管理機關領回土地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34條的規定,該條共有四項內容。首先,如果地籍測量的面積與抵價地、管理機關領回土地以及農業專用區土地分配結果清冊所載面積不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根據地籍測量結果對分配結果清冊面積進行校正。其次,地籍測量後,主管機關應根據實際測量的面積核計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的面積,並按照相關法規計算差額地價,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繳納或領取。土地所有權人應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依法處理;而應領取的差額地價逾期未領取者,則依法提存。此外,如果核計差額地價的土地面積增減未達0.5平方公尺,則可以豁免繳納或發給地價款。但如果土地所有權人要求發給地價款,則應該予以發給。最後,對於領回土地的管理機關,準用前述規定進行辦理。 例如,如果根據地籍測量結果,某土地的面積超過了原分配結果清冊所載的面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根據地籍測量的結果,針對超過部分按照查定的農地重劃地價,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在限期內繳納差額地價。另外,如果土地的面積變化幅度很小,如增減少於0.5平方公尺,則不需要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然而,如果土地所有權人要求發給差額地價,應該依法發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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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34 條規定:「地籍測量之面積與抵價地、管理機關領回土地及農業專用區土地分配結果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直轄市或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