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34條的規定,該條共有四項內容。首先,如果地籍測量的面積與抵價地、管理機關領回土地以及農業專用區土地分配結果清冊所載面積不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根據地籍測量結果對分配結果清冊面積進行校正。其次,地籍測量後,主管機關應根據實際測量的面積核計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的面積,並按照相關法規計算差額地價,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繳納或領取。土地所有權人應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依法處理;而應領取的差額地價逾期未領取者,則依法提存。此外,如果核計差額地價的土地面積增減未達0.5平方公尺,則可以豁免繳納或發給地價款。但如果土地所有權人要求發給地價款,則應該予以發給。最後,對於領回土地的管理機關,準用前述規定進行辦理。 例如,如果根據地籍測量結果,某土地的面積超過了原分配結果清冊所載的面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根據地籍測量的結果,針對超過部分按照查定的農地重劃地價,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在限期內繳納差額地價。另外,如果土地的面積變化幅度很小,如增減少於0.5平方公尺,則不需要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然而,如果土地所有權人要求發給差額地價,應該依法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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