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8條的规定,登記機關对土地複丈圖、地籍圖应每年与土地登記簿按地號核對一次,并将核對结果作成紀錄存檔備查。若核對发现不符的情况,登記機關需要详细查明原因,并依法进行修正整理。如果不符涉及到更正登記,需要在循序辦理更正前,将相关資訊中必要的註記內容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后,在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之,辦理完更正登記后,應直接进行塗銷註記。 参考资料: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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