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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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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竣地籍測量後,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等資料送交該管登記機關,囑託辦理所有權登記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將原地籍資料各部別截止記載。
  2. 2.前項登記,登記機關應依分配結果清冊重造土地登記簿辦理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8條的规定,登記機關对土地複丈圖、地籍圖应每年与土地登記簿按地號核對一次,并将核對结果作成紀錄存檔備查。若核對发现不符的情况,登記機關需要详细查明原因,并依法进行修正整理。如果不符涉及到更正登記,需要在循序辦理更正前,将相关資訊中必要的註記內容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后,在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之,辦理完更正登記后,應直接进行塗銷註記。 参考资料: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8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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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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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35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竣地籍測量後,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等資料送交該管登記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