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36 條,土地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如果要在發給的抵價地上設定抵押權或典權,需要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設定內容和相關申請登記文件,並支付相應的登記費用。這些文件和費用需要送交主管機關,以便在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時同時辦理其他他項權利的登記。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未按照規定提交設定內容和相關文件,主管機關應當等待其提交後再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此外,登記費用可以由需用土地人或主管機關根據財務計畫代為繳納。 該條法規的參考資料為區段徵收實施辦法,這一法規對於徵收抵價地並設定抵押權或典權的程序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例如,根據該辦法第 3 條,徵收主管機關對於被徵收者提出的設定抵押權或典權的申請應當作出審查,並在核定抵價地後通知登記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另外,根據第 4 條,被徵收者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提出抵押權或典權的申請書和相關文件,包括設定內容的說明、抵押權或典權的範圍等。這些資料和程序都與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密切相關,確保了土地所有權人和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在徵收後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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