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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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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土地所有權人抵押權人或典權人依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應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提出設定內容及相關申請登記文件,併同登記規費送請主管機關於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時,同時辦理他項權利登記。土地所有權人未依限提出設定內容及相關申請登記文件者,主管機關應其提出後,再囑託辦理所有權登記。
  2. 2.前項登記規費,得由需用土地人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衡酌財務計畫代為繳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36 條,土地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如果要在發給的抵價地上設定抵押權或典權,需要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設定內容和相關申請登記文件,並支付相應的登記費用。這些文件和費用需要送交主管機關,以便在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時同時辦理其他他項權利的登記。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未按照規定提交設定內容和相關文件,主管機關應當等待其提交後再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此外,登記費用可以由需用土地人或主管機關根據財務計畫代為繳納。 該條法規的參考資料為區段徵收實施辦法,這一法規對於徵收抵價地並設定抵押權或典權的程序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例如,根據該辦法第 3 條,徵收主管機關對於被徵收者提出的設定抵押權或典權的申請應當作出審查,並在核定抵價地後通知登記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另外,根據第 4 條,被徵收者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提出抵押權或典權的申請書和相關文件,包括設定內容的說明、抵押權或典權的範圍等。這些資料和程序都與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密切相關,確保了土地所有權人和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在徵收後的合法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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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36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或典權人依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應於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