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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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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土地登記完竣後,登記機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於三十日內領取土地權利書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37條,當區段徵收土地的登記程序完成後,登記機關應該通知土地的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在三十日內領取土地權利書狀。這意味著土地的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應該在通知的期限內前往登記機關領取土地權利書狀。這個法規的目的是讓相關當事人能夠確認其土地的登記狀態和土地權利的歸屬。如果逾期未領取土地權利書狀,可能會導致權益未能得到保護或歸屬不明確的情況。我在回答中使用了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37條作為參考資料,並提供了這個法規的一般解釋。

  • 區段徵收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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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37 條規定:「區段徵收土地登記完竣後,登記機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於三十日內領取土地權利書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