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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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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完竣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定期到場接管。土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未按指定日期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38條,土地登記完竣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定期到場接管。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未按指定日期到場接管,則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 這項規定要求主管機關在土地登記完成後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到場接管土地。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未按照指定的日期到場接管,則視為已接管,並從指定日期起負責保管土地。 這項資料的來源是根據這段文字提供的相關法條和判決書內容。根據第40條第5項土地徵收條例和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38條的內容,講述了主管機關對土地所有權人和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的定期通知和接管的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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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38 條規定:「土地登記完竣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定期到場接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