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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地登記完竣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定期到場接管。土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未按指定日期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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