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千分之一。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44 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如下:《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制定,最新修訂日期為 109 年 11 月 4 日。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包括讓售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 依此條文,區段徵收範圍內的土地在規劃整理後,可能會被以售價方式提供給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需要的土地。這些土地的處理方式將根據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進行,例如國民住宅相關法規或行政院專案核准的相關規定等。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區段徵收案件涉及到需要讓售國民住宅用地,那麼依照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4條的規定,應該按照相關法規或行政命令的要求,進行土地處理及讓售給相關單位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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