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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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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千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44 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如下:《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制定,最新修訂日期為 109 年 11 月 4 日。 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4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包括讓售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 依此條文,區段徵收範圍內的土地在規劃整理後,可能會被以售價方式提供給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需要的土地。這些土地的處理方式將根據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進行,例如國民住宅相關法規或行政院專案核准的相關規定等。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區段徵收案件涉及到需要讓售國民住宅用地,那麼依照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4條的規定,應該按照相關法規或行政命令的要求,進行土地處理及讓售給相關單位或機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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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44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千分之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