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1條是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6條之一規定制定的。根據該法規,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的核計和核發對象以及領取辦法進行了相關規定。根據這條法規,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被徵收時,補償費的核計、核發對象和領取辦法應遵循該法規的規定。相關資料暫不清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