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2條,被徵收之土地若同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和抵押權登記,地價補償費的發放順序應按照它們的權利訂定或設定的先後順序來處理。 如果先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後設定抵押權,那麼應將地價補償費的三分之一作為補償給耕地承租人。 如果是先設定抵押權,後訂立耕地三七五租約,則應按照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36條的規定辦理後,如果還有餘額,則以餘額的三分之一地價作為限制,補償給耕地承租人,如果仍有餘額,則交付給被徵收的土地所有權人。 另外,當土地上設定有永佃權的耕地時,也以前述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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