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土地為分別共有者,遇共有人登記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或權利範圍不明,經清查仍未能辦理更正登記時,其地價補償費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共有人登記權利範圍合計大於一者,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發給,大於一之部分由需用土地人籌編經費發給。 二、共有人登記權利範圍合計小於一者,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發給。賸餘部分由全體共有人協議後,檢附協議書並附具切結書後領取;協議不成,將該部分之補償價款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由真正權利人提供證明文件或檢附全體共有人協議成立之協議書及切結書後發給。 三、共有人登記權利範圍不明者: (一)由不明部分之共有人檢附證明文件就其應有部分領取,或由其協議領取。 (二)全部之權利範圍不明,且未能檢附足資證明各共有人之權利範圍之文件者,由全體共有人協議領取;協議不成者,就其權利範圍不明部分,依民法第八百十七條規定推定為均等後,按推定後之權利範圍領取。如有爭執,將補償費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經檢附共有人全體協議成立之協議書後發給。
依據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 3 條,當被徵收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且登記權利範圍無法確定或登記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時,補償費的處理原則如下: 1. 若各共有人的登記權利範圍合計大於一,則補償費應根據各共有人的登記權利範圍進行分配,超過一的部分由需用土地人籌編經費發給。 2. 若各共有人的登記權利範圍合計小於一,則應根據各共有人的權益進行發給。若有剩餘部分,則需全體共有人協議後,檢附協議書和切結書後才能領取;若協議無法達成,則該部分補償費款須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在真正的權利人提供證明文件或全體共有人達成協議後,才能發給。 3. 若共有人的登記權利範圍無法確定: - 若有不明部分的共有人能提供證明文件證明其應得部分,或達成共議,則可領取補償費。 - 若全部共有人的權利範圍皆無法確定,且無法檢附足夠的證明文件,則需全體共有人協議後才能領取。若協議無法達成,則根據民法第八百十七條的推定規定,將權利範圍推定為均等後,按照推定後的權利範圍進行發給。若有爭議,則需將補償費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並檢附全體共有人協議成立的協議書後方可領取。 參考資料: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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