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計畫範圍內已辦滅失登記之土地,已回復原狀者,經原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所有權回復登記後,依登記標示及權利辦理徵收補償。但其部分回復原狀者,僅就回復部分之登記面積及權利辦理徵收補償。
根據《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4條,對於徵收計畫範圍內已辦滅失登記且已回復原狀的土地,如果原土地所有權人已辦理所有權回復登記,則可根據登記的面積和權利辦理徵收補償。對於部分回復原狀的土地,則僅以回復部分的面積和權利辦理徵收補償。如果這些土地沒有公告土地現值,則應根據所屬地價區段的公告土地現值來計算地價。如果沒有所屬地價區段,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以毗鄰適當土地的地價區段的公告土地現值來計算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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