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徵收後,發現報准徵收面積與實際使用面積不符,經按實際情形辦理更正後,其面積增加部分之地價補償費,按更正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十五日之補償標準計算。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5條》,當土地徵收後發現報准徵收面積與實際使用面積不符,需要進行更正後,對於面積增加部分的地價補償費,是根據更正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的第十五日作為補償標準計算。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內政部92年12月29日台內地字第0920062736號令—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根據這個指令的第5條,當土地徵收後需要進行更正,面積增加部分的地價補償費是按照更正公告期滿的次日起算的第十五日作為補償標準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土地徵收後發現報准徵收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但實際使用面積為1200平方公尺,則需要進行面積的更正。根據更正後的數據,面積增加部分為200平方公尺。根據《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5條》,補償費的計算是從更正公告期滿的次日起算的第十五日開始計算補償標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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