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因地籍圖重測公告確定,其重測面積大於徵收公告面積時,按重測面積計算,其面積增加部分之地價補償費,以原公告徵收時之補償標準計算;重測面積小於徵收公告面積時,按徵收公告面積計算。
根據《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6條,當地價補償費尚未發給完竣前,若經地籍圖進行重測公告確定,且重測面積大於徵收公告面積的情況下,則需要按照重測後的面積來計算,並以原先公告徵收時的補償標準來計算面積增加部分的地價補償費;而若重測面積小於徵收公告面積,則需要按照徵收公告面積來計算補償金額。 這項法規的參考來源為內政部92年12月29日台內地字第0920062736號令「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的第6條規定。該條規定中提到了重測面積大於徵收公告面積和重測面積小於徵收公告面積的情況,並明確了計算地價補償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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