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7條的規定,被徵收的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徵收補償費應由徵收公告時的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領取。但有以下情況者不在此限: 1. 未完成繼承登記的土地,可以由部分繼承人按照其應繼分領取;如果已經完成共同繼承登記,也是一樣的。當涉及到繼承人之間的私權爭執時,應該由繼承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後,根據確定的判決進行辦理。 2. 繼承人的情況不明,並且已經按照法律選定或任命遺產管理人的,由遺產管理人領取。 3. 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已死亡並且沒有繼承人、繼承人情況不明或繼承人因故無法處理遺產的,由遺產管理人領取。 4. 所有權人為未成年人或被宣告監護的人,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領取。 5. 所有權人的行蹤不明且尚未被宣告死亡的,由財產管理人領取。 6. 經法院拍賣的土地,是根據執行法院發放的權利轉移證書購買的人。 7. 經法院形成確定判決的人取得權利。 8. 經法院確定判決,所有權人應該讓與其補償費或讓與其領取補償費的權利與債權人,除非有待處理的支付事項,由債權人領取。 9. 祭祀公業所有者,如果合約中有明確規定,則依照合約辦理。如果合約沒有明確規定,則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 祭祀公業已選定管理人並且已經備案的,可以由管理人簽署切結書領取未受合約或派下決議限制的補償費,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核管理人備案文件無誤後,由管理人領取。但如果有派下員提出異議,應由管理人召開派下員大會決議是否授權由管理人領取補償費。 - 如果祭祀公業管理人的權限有爭議並且已經提交法院審理,應該等待法院判決確定後再進行處理。 - 如果祭祀公業沒有選定管理人,應該經由派下員全體(即所有公同共有人)一致同意後方可領取補償費。 10. 神明會所有者,適用前述規定進行處理。 11. 屬於破產財團的財產,由破產管理人領取。 12. 經撤銷、廢止登記或解散的公司所有者,由清算人代表領取。 13.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的名義登記者,應該由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提供有關股權或出資比例的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無誤後,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並公告九十天。如果期滿無人異議,則根據公告結果發放補償費。如果有異議,則由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後,根據確定的判決辦理。 參考資料: -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 - 土地法 - 參考案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之訴 [最新判決確定判決字號:106, 審原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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