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8條,應該由承租人領取補償費。如果有兩個以上的承租人,則由承租人共同領取。如果原承租人已經去世,則由繼承人共同領取。不過,如果現在的耕地承租人能夠證明在繼承時耕地租賃權已經分配給他,則由現在的耕地繼承人領取補償費。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 90 年度判字第 2571 號判決,承租權屬於共同繼承財產,如果有兩個以上的繼承人,則應由繼承人共同領取補償費。 參考資料為最高行政法院 90 年度判字第 2571 號判決,判決書出自最高行政法院官方網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