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第9條,農作改良物補償費的核發對象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 如果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的情況下,由承租人領取補償費。 例子:如果土地的所有權人將土地租給了農民,並且根據耕地三七五租約,那麼在徵收補償費時,應由這些承租人領取。 2. 如果沒有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的情況下,補償費由實際使用人或耕作人領取。但如果實際使用人或耕作人不是土地的所有權人,則在徵收公告時應通知土地的所有權人。 例子:如果土地的所有權人並不直接耕作,而是將土地租給其他人,則在徵收補償費時應由這些實際使用人或耕作人領取。但如果這些使用人或耕作人並不是土地的所有權人,則在徵收公告時需要通知土地的所有權人。 3. 如果無法查明實際使用人或耕作人的情況下,補償費由土地的所有權人領取。 例子:如果土地的使用人或耕作人無法被確定,例如因為資料不完整或失聯,則在徵收補償費時由土地的所有權人領取。 另外,前面提到的第二款及第三款的核發對象如果在徵收公告期滿後沒有人提出異議,則直接由相關當事人領取補償費。但如果在公告期間有人提出異議,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集當事人協議,如果協議達成,則按照協議結果發放補償費;如果協議無法達成,則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的規定處理補償費。這意味著如果在公告期間有異議,必須進行協商,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則需要依照法律程序處理補償費的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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