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 12 條,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且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給他人使用。如果承租人違反這項規定,租賃機關可以根據相關法令的規定收回耕地,且承租人無法要求補償。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 12 條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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