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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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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使用。
  2. 2.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放租機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收回耕地,承租人不得請求補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 12 條,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且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給他人使用。如果承租人違反這項規定,租賃機關可以根據相關法令的規定收回耕地,且承租人無法要求補償。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 12 條的具體範例。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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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使用。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放租機關得依相關法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