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 12 條
- 1.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使用。
- 2.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放租機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收回耕地,承租人不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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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 12 條,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且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給他人使用。如果承租人違反這項規定,租賃機關可以根據相關法令的規定收回耕地,且承租人無法要求補償。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 12 條的具體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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