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租約租期屆滿,除依本辦法規定不再續租者外,承租人有意續租者,應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約。
根據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13條,國有耕地租約租期屆滿時,承租人若有意續租,需在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換約的申請。該條款明確規定了承租人必須在特定時間內申請換約。以下提供一個相關範例:假設某國有耕地租約的租期即將到期,承租人在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相關單位提出了續租的申請,符合該條款的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