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 14 條
國有耕地地租,應於開始繳納日起一個月內繳清。承租人未依限繳納者,應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規定加收逾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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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台湾财政部国有财产署的规定,国有耕地的地租应于开始缴纳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额付清。如果承租人未按时缴纳地租,应按照规定进行逾期违约金的加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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