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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 15 條

  1. 1.承租人承租耕地,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得依有關規定申請減免當期地租。
  2. 2.承租人承租之耕地,申請補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於申請期間得申請緩繳租金;經行政院核定增劃編者,免繳租金,並得申請無息退還已繳納租金;其租金緩收、退還之期間、額度、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比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財政部所定規定辦理。
  3. 3.承租人承租之耕地,參加重劃或實施水土保持處理,其實施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經該管重劃或水土保持機關證明一部或全部無收益者,承租人得申請減免其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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