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 16 條
放租耕地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土地一部或全部崩塌或流失時,承租人得請求變更或終止租約,放租機關不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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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放租耕地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土地一部或全部崩塌或流失時,承租人得請求變更或終止租約。 2. 放租機關不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根據這個法條,如果國有耕地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崩塌或流失,承租人有權請求變更或終止租約。同時,放租機關並不承擔回復原狀的義務。 舉例說明:如果一塊國有耕地因地震而崩塌,承租人可以根據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16條,請求變更租約或終止租約。但是放租機關並不負責修復崩塌的土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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