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 8 條
- 1.國有耕地放租程序如下: 一、篩選並受理申請承租依本辦法規定可予放租之耕地。 二、勘查現況。 三、公告放租,並徵詢異議。 四、受理申請。但曾提出申請者,可免再申請。 五、審查。 六、核定放租。 七、訂定租約。
- 2.前項第三款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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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8條, 國有耕地放租的程式如下: 一、篩選並受理申請承租依本辦法規定可予放租之耕地。 此步驟的目的是對承租申請進行篩選,確認符合放租的條件和資格。 二、勘查現況。 在此步驟中,需要對欲放租的耕地進行實地考察和檢查,確定其現況。 三、公告放租,並徵詢異議。 官方對即將進行放租的土地進行公告,通知有關人士,並同時允許收集異議。 四、受理申請。但曾提出申請者,可免再申請。 在該步驟中,將接受已申請過放租的人的申請,無需再次申請。 五、審查。 對已收到的申請進行審查,確定符合放租要求和條件。 六、核定放租。 最終確定放租的結果,核定該耕地的放租權。 七、訂定租約。 將放租的內容和條件訂定在租約中。 根據該法條,前項第三款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農村法典國有耕地法及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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