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 7 條
- 1.國有耕地之承租人,其承租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五公頃。但得視土地坵形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 2.本辦法施行前,原承租面積已超過前項規定面積標準者,其面積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不得再增加承租面積。
- 3.山坡地範圍內農牧用地之放租面積,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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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了關於國有耕地的承租面積限制。根據該條第一項,國有耕地的承租人每戶合計的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但如果土地的坵形增加在百分之十以內,則可以超過五公頃。 在本辦法施行之前,已經承租面積超過五公頃的原承租人,不受前項規定的面積限制,而且不得再增加承租面積。 對於山坡地範圍內的農牧用地的放租面積,則依照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具體的細節可以參考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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