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了關於國有耕地的承租面積限制。根據該條第一項,國有耕地的承租人每戶合計的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但如果土地的坵形增加在百分之十以內,則可以超過五公頃。 在本辦法施行之前,已經承租面積超過五公頃的原承租人,不受前項規定的面積限制,而且不得再增加承租面積。 對於山坡地範圍內的農牧用地的放租面積,則依照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具體的細節可以參考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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