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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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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有耕地之承租人,其承租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五公頃。但得視土地坵形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2. 2.本辦法施行前,原承租面積已超過前項規定面積標準者,其面積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不得再增加承租面積。
  3. 3.山坡地範圍內農牧用地之放租面積,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了關於國有耕地的承租面積限制。根據該條第一項,國有耕地的承租人每戶合計的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但如果土地的坵形增加在百分之十以內,則可以超過五公頃。 在本辦法施行之前,已經承租面積超過五公頃的原承租人,不受前項規定的面積限制,而且不得再增加承租面積。 對於山坡地範圍內的農牧用地的放租面積,則依照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具體的細節可以參考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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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國有耕地之承租人,其承租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五公頃。但得視土地坵形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本辦法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