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 6 條

  1. 1.國有耕地放租對象及順序如下: 一、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耕作之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二、中央農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青年農民。 三、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所有權人。 四、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承租人。 五、農業學校畢業青年或家庭農場從事農業青年。 六、最近五年內取得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四十小時以上證明文件者。 七、農業生產合作社。
  2. 2.農民原有耕作之土地因天然災害受損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耕,且位屬依災後重建相關法律公告之災區範圍內,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國有耕地有提供受災農民耕作必要者,得優先於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對象辦理放租。
  3. 3.同一筆耕地,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同一順序有二以上之申請人同在受理申請期間內申請時,抽籤決定之;依前項有二以上之申請人同在受理申請期間內申請時,亦同。
  4. 4.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歷年,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6條的規定,國有耕地放租的對象及順序如下: 1. 第一項: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耕作之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範例:如果某人在國有耕地上已經實際耕作了多年並且願意支付相應的補償金,則他有優先權申請該耕地的放租。 2. 第二項: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的青年農民。 範例:如果某位年輕人獲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的輔導,並希望在國有耕地上從事農業,則他可以優先申請該耕地的放租。 3. 第三項: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所有權人。 範例:如果某人擁有與國有耕地毗鄰的耕地,並且實際在該耕地上耕作,則他有優先權申請毗鄰的國有耕地的放租。 4. 第四項: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承租人。 範例:如果某人租用了與國有耕地毗鄰的耕地並且實際在該耕地上耕作,則他有優先權申請毗鄰的國有耕地的放租。 5. 第五項:農業學校畢業的青年或家庭農場從事農業的青年。 範例:如果某位青年畢業於農業學校或在家庭農場從事農業工作,則他可以優先申請國有耕地的放租。 6. 第六項:在最近五年內取得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四十小時以上證明文件者。 範例:如果某人在最近五年內參加了農業主管機關的農業專業訓練並獲得相應的證明文件,則他可以優先申請國有耕地的放租。 7. 第七項:農業生產合作社。 範例:如果某個農業生產合作社希望在國有耕地上從事農業生產,則該合作社可以優先申請該耕地的放租。 在同一筆耕地上,如果有多於兩個申請人同時在受理申請期間內申請,則需要進行抽籤決定。 根據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歷年使用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參考資料: 1. 國有土地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21) 2.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35)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