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6條的規定,國有耕地放租的對象及順序如下: 1. 第一項: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耕作之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範例:如果某人在國有耕地上已經實際耕作了多年並且願意支付相應的補償金,則他有優先權申請該耕地的放租。 2. 第二項: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的青年農民。 範例:如果某位年輕人獲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的輔導,並希望在國有耕地上從事農業,則他可以優先申請該耕地的放租。 3. 第三項: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所有權人。 範例:如果某人擁有與國有耕地毗鄰的耕地,並且實際在該耕地上耕作,則他有優先權申請毗鄰的國有耕地的放租。 4. 第四項: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承租人。 範例:如果某人租用了與國有耕地毗鄰的耕地並且實際在該耕地上耕作,則他有優先權申請毗鄰的國有耕地的放租。 5. 第五項:農業學校畢業的青年或家庭農場從事農業的青年。 範例:如果某位青年畢業於農業學校或在家庭農場從事農業工作,則他可以優先申請國有耕地的放租。 6. 第六項:在最近五年內取得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四十小時以上證明文件者。 範例:如果某人在最近五年內參加了農業主管機關的農業專業訓練並獲得相應的證明文件,則他可以優先申請國有耕地的放租。 7. 第七項:農業生產合作社。 範例:如果某個農業生產合作社希望在國有耕地上從事農業生產,則該合作社可以優先申請該耕地的放租。 在同一筆耕地上,如果有多於兩個申請人同時在受理申請期間內申請,則需要進行抽籤決定。 根據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歷年使用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參考資料: 1. 國有土地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21) 2.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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