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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 5 條

依本辦法辦理國有耕地放租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其所屬分署,或受託管理、經營土地之機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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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5條,負責辦理國有耕地放租的機關包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其所屬分署,或被委託管理和經營土地的機關或機構。這些機關負責進行國有耕地放租相關的管理工作,確保土地的正常運作和利益。 舉例: - 以台灣的政府部門為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其所屬分署可擔任國有耕地放租的機關。這些部門負責處理土地的管理、放租事務,並確保土地的有效利用和耕作。 - 另外,如果政府將土地委託給私營機構或機關負責管理和經營,這些私營機構或機關也可以被視為國有耕地放租的機關,具有執行相關職責的權限和責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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