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 4 條
國有耕地在未依法完成總登記前,不得放租。但本辦法施行前已放租者,得於租期屆滿時申請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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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國有耕地在完成總登記之前,不得放租。但如果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放租的情況下,可以在租期屆滿時申請續租。這條法規的參考來源是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本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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