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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 4 條

國有耕地在未依法完成總登記前,不得放租。但本辦法施行前已放租者,得於租期屆滿時申請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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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國有耕地在完成總登記之前,不得放租。但如果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放租的情況下,可以在租期屆滿時申請續租。這條法規的參考來源是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本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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