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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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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同業公會應將會員入會、停權、退會情形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0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的同業公會應該將會員入會、停權、退會的情形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然後由所在地主管機關轉傳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這意味著同業公會需要提供會員的相關資訊給所在地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將這些資訊轉交給中央主管機關作為備查。 例如,假設某個縣市的不動產經紀業同業公會有一名會員決定停權,根據這條法規,該公會需要向該縣市的主管機關報告這項情況,然後主管機關會將此資訊轉交給中央主管機關供其備查。同樣地,如果有新的會員加入或現有會員退會,應該按照該法規的規定進行報告和傳遞資訊的程序。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直轄市、縣(市)同業公會應將會員入會、停權、退會情形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經紀業之加入同業公會係其開業要件之ㄧ,且其經紀業證照係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爰明定其同業公會應將會員入(退)會、停權等情形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利管理。

  • 主管機關名詞
(0880115 制定)

經紀業之加入同業公會係其開業要件之ㄧ,且其經紀業證照係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爰明定其同業公會應將會員入(退)會、停權等情形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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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同業公會應將會員入會、停權、退會情形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