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同業公會應將會員入會、停權、退會情形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0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的同業公會應該將會員入會、停權、退會的情形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然後由所在地主管機關轉傳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這意味著同業公會需要提供會員的相關資訊給所在地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將這些資訊轉交給中央主管機關作為備查。 例如,假設某個縣市的不動產經紀業同業公會有一名會員決定停權,根據這條法規,該公會需要向該縣市的主管機關報告這項情況,然後主管機關會將此資訊轉交給中央主管機關供其備查。同樣地,如果有新的會員加入或現有會員退會,應該按照該法規的規定進行報告和傳遞資訊的程序。
直轄市、縣(市)同業公會應將會員入會、停權、退會情形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經紀業之加入同業公會係其開業要件之ㄧ,且其經紀業證照係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爰明定其同業公會應將會員入(退)會、停權等情形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利管理。
經紀業之加入同業公會係其開業要件之ㄧ,且其經紀業證照係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爰明定其同業公會應將會員入(退)會、停權等情形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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