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同業公會應將會員入會、停權、退會情形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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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0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的同業公會應該將會員入會、停權、退會的情形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然後由所在地主管機關轉傳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這意味著同業公會需要提供會員的相關資訊給所在地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將這些資訊轉交給中央主管機關作為備查。 例如,假設某個縣市的不動產經紀業同業公會有一名會員決定停權,根據這條法規,該公會需要向該縣市的主管機關報告這項情況,然後主管機關會將此資訊轉交給中央主管機關供其備查。同樣地,如果有新的會員加入或現有會員退會,應該按照該法規的規定進行報告和傳遞資訊的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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