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1條的規定,不動產經紀業設立的營業處所至少應有一名經紀人。然而,如果營業處所的銷售總金額達到新台幣六億元以上,則該處所至少應有一名專業經紀人。此外,如果營業處所的經紀營業員超過二十人,也應增加一名經紀人。 例如,如果一家不動產經紀公司的營業處所銷售總金額達到新台幣六億元以上,則該公司至少應有一名專業經紀人。又如,如果一家不動產經紀公司的營業處所有超過二十名經紀營業員,則該公司應增加一名經紀人。
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但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 營業處所經紀營業員數每逾二十名時,應增設經紀人一人。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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