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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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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但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
  2. 2.營業處所經紀營業員數每逾二十名時,應增設經紀人一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1條的規定,不動產經紀業設立的營業處所至少應有一名經紀人。然而,如果營業處所的銷售總金額達到新台幣六億元以上,則該處所至少應有一名專業經紀人。此外,如果營業處所的經紀營業員超過二十人,也應增加一名經紀人。 例如,如果一家不動產經紀公司的營業處所銷售總金額達到新台幣六億元以上,則該公司至少應有一名專業經紀人。又如,如果一家不動產經紀公司的營業處所有超過二十名經紀營業員,則該公司應增加一名經紀人。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但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   營業處所經紀營業員數每逾二十名時,應增設經紀人一人。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名詞
(0880115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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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1 條規定:「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一人。但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該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