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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同經紀業者應分別至少設置1名專任經紀人

會議日期 90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不同經紀業者應分別至少設置1名專任經紀人

要旨

不同經紀業者應分別至少設置1名專任經紀人

內容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11條及第16條分別規定「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1人。但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6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1人。營業處所經紀營業員數每逾20名時,應增設經紀人1人。」、「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復依本部90年5月24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2315號函釋,經紀人員除有本條例第16條但書規定之情形外,其應專任一經紀業,而經紀業設立之常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之經紀人1人,或經紀營業員數每逾20名時,應增設之經紀人1人,均應為專任。本案「旭日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與「旭泰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既分屬不同經紀業者,其為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自應分別依上開規定至少設置1名專任經紀人;是以同意貴處所擬意見,由該2公司分別依本條例規定聘用一專任之經紀人,再申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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