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12 條
經紀業應於經紀人到職之日起十五日內,造具名冊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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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2條,經紀業在經紀人到職後十五日內,應該造具名冊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同樣的,當有異動發生時,也應該進行相同的程序。 這項要求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不動產經紀業遵守行業規範並提供必要的資料給有關機關進行監管。這個程序確保了主管機關能夠對不動產經紀業的運作有所掌握,並能提供必要的監督和指導。 根據內政部網站上公布的最新資料,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2條的適用範圍包括所有在台灣地區從事不動產經紀業務的機構和個人。造具名冊的內容需包含經紀人的姓名、身分證號碼、到職日期等相關資料。 為了確保經紀業能夠按時履行這項義務,主管機關也可能設置相應的監督機制和罰則。例如,主管機關可以對未按時報備名冊的業者處以行政罰款,並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補正。此外,名冊的層報也有利於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統計和監督工作,以確保不動產經紀業的正常運作和市場的穩定。 根據內政部公告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這項報備名冊的程序還需要符合相關的文件格式和內容要求,並且應該使用內政部指定的電子系統進行報備。也就是說,經紀業需要使用內政部指定的電子系統來創建和提交名冊,而不是使用紙質形式。 總的來說,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2條的目的是確保不動產經紀業能夠提供必要的資料給有關機關進行監管。這樣做可以幫助確保行業的正常運作,維護市場的穩定,並保護相關當事人的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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