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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常態營業處所之銷售總金額,以委託銷售契約書所載為準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12 月 18 日

要旨

非常態營業處所之銷售總金額,以委託銷售契約書所載為準

要旨

非常態營業處所之銷售總金額,以委託銷售契約書所載為準

內容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1條但書規定「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6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1人。」所稱之「銷售總金額」,係以經紀業者與委託人簽訂之委託銷售契約書所載之委託銷售總金額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非常態營業處所之銷售總金額,以委託銷售契約書所載為準由內政部於民國 90 年 12 月 18 日發布,要旨:非常態營業處所之銷售總金額,以委託銷售契約書所載為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