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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常態營業處所之銷售總金額,以委託銷售契約書所載為準

會議日期 90 年 12 月 18 日

要旨

非常態營業處所之銷售總金額,以委託銷售契約書所載為準

要旨

非常態營業處所之銷售總金額,以委託銷售契約書所載為準

內容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1條但書規定「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6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1人。」所稱之「銷售總金額」,係以經紀業者與委託人簽訂之委託銷售契約書所載之委託銷售總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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