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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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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業保證金獨立於經紀業及經紀人員之外,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因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債務債權關係而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2. 2.經紀業因合併、變更組織時對其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之權利應隨之移轉。
  3. 3.其因申請解散者,得自註銷營業之日滿一年後二年內,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但不包括營業保證金之孳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9條提到了關於營業保證金的規定。根據這個條款,營業保證金是獨立於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的債務債權關係的,除非本條例另有規定,否則不能被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這意味著營業保證金的所有權是獨立於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的,無論他們的債務或債權如何。另外,如果經紀業進行了合併或組織變更,那麼對於已繳存的營業保證金的權利應該隨之轉移。此外,如果一個經紀業解散,經過核准註銷營業一年後的兩年內,他們可以請求退還原來繳存的營業保證金,但不包括營業保證金所產生的利息。 參考資料:《經紀業管理條例》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營業保證金獨立於經紀業及經紀人員之外,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因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債務債權關係而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經紀業因合併、變更組織時對其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之權利應隨之移轉。其因申請解散者,得自核准註銷營業之日滿一年後二年內,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但不包括營業保證金之孳息。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債權名詞
  • 扣押名詞
  • 名詞
  • 註銷名詞
(0880115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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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9 條規定:「營業保證金獨立於經紀業及經紀人員之外,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因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債務債權關係而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