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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經紀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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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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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營業保證金獨立於經紀業及經紀人員之外,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因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債務
債權
關係而為讓與、
扣押
、抵銷或設定負擔。
經紀業因合併、變更組織時對其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之權利應隨之移轉。
其因申請解散者,得自
核
准
註銷
營業之日滿一年後二年內,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但不包括營業保證金之孳息。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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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經紀業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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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經紀人員 §1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業務及責任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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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懲 §2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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