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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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9條提到了關於營業保證金的規定。根據這個條款,營業保證金是獨立於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的債務債權關係的,除非本條例另有規定,否則不能被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這意味著營業保證金的所有權是獨立於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的,無論他們的債務或債權如何。另外,如果經紀業進行了合併或組織變更,那麼對於已繳存的營業保證金的權利應該隨之轉移。此外,如果一個經紀業解散,經過核准註銷營業一年後的兩年內,他們可以請求退還原來繳存的營業保證金,但不包括營業保證金所產生的利息。 參考資料:《經紀業管理條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債權名詞
- 扣押名詞
- 核名詞
- 註銷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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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