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內政部官方網站

不動產經紀業經廢止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得申請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8 年 07 月 27 日

要旨

不動產經紀業經廢止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得申請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內容

  1. 一、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經紀業因申請解散者,得自核准註銷營業之日滿1年後2年內,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又按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之1規定,經紀業得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係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組織申請解散者。商號組織申請歇業者。營業項目經變更登記後,該公司或商號已無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及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而組織仍存續者。揆諸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係指經紀業組織不存在,或組織存在而對外不再經營仲介及代銷業務者,均得於限期內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以保障業者之權益。
  2. 二、本案經紀業經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其組織即不復存在,亦不得對外再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實與本條例施行細則上開規定經紀業解散或歇業之性質無異,該業自得於核准註銷營業(備查)之日滿1年後2年內,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3. 三、至於該經紀業者,既經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得比照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之2規定,以廢止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向貴府申請核准註銷營業。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1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內政部官方網站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經廢止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得申請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由內政部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內政部官方網站為準)。
內政部官方網站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內政部官方網站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