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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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8條的規定: 1. 第三項營業保證金應統一設置在指定的金融機構的營業保證基金專戶內,由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組成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基金的孳息部分可以用於健全不動產經紀制度。 2. 基金管理委員會的委員由從事經紀業的人擔任,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五分之二。基金管理委員會的組織和基金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3. 營業保證基金除非根據本條例的其他規定,否則不得支配動用,除非符合第26條第4項的情況。 4. 當經紀業分別繳存的營業保證金低於第7條第3項规定的金額时,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應通知經紀業者在一個月內補足。 參考資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不動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條文
- 第七條第三項條文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7 條條文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6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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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