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15 條
- 1.前條第一項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時,經紀人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換證。
- 2.前項機構、團體應具備之資格、認可程序、訓練課程範圍及廢止認可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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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條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5 條」的內容,回答如下: 1. 第一項規定了經紀人證書的有效期限為四年。當經紀人證書到期時,經紀人需要提供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或團體完成三十個小時以上的專業訓練的證明文件,以換取新的證書。具體的換證程序則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辦法進行。 2. 第二項則規定了機構或團體需要滿足的資格、認可程序、訓練課程範圍以及取消認可的條件等事項,這些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來進行確定和定義。在這方面的規定及相關辦法則需要參考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規定。 舉例來說,中華民國內政部所發布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辦法》即為相關法規之一,該辦法對不動產經紀人的培訓、考核、認證等相關事項做出了具體的規定。該辦法的內容便是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5 條所制定出來的,可以用來解釋該法條的具體實施方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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