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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經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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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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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不動產
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領經紀
人證
書。
前項經紀營業員經驗,依下列情形之一認定: 一、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有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有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七款
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紀人員。已充任者,應
撤銷
或
廢止
其證書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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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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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經紀業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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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經紀人員 §1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業務及責任 §1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獎懲 §2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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