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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
  2. 前項經紀營業員經驗,依下列情形之一認定: 一、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有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者。
  3.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紀人員。已充任者,應撤銷廢止其證書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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