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時,應檢附合法經紀業開立之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文件,始得採計其經紀營業員經驗
要旨
申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時,應檢附合法經紀業開立之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文件,始得採計其經紀營業員經驗
要旨
申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時,應檢附合法經紀業開立之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文件,始得採計其經紀營業員經驗
內容
一、(略)。
二、另查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經紀業應依本條例第18條及第20條規定,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下列文件:一、經紀業許可文件。二 、同業公會會員證書。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四、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故經紀營業員應先查明該經紀業之合法性,不得以不知法令為由規避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