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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檢附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不得以在職證明書替代

會議日期 90 年 05 月 28 日

要旨

申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檢附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不得以在職證明書替代

要旨

申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檢附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不得以在職證明書替代

內容

一、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1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至經紀營業員經驗,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以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或本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有所得扣繳資料證明認定之。本案自應依照上開規定辦理,不得另以在職證明書替代。

二、另為因應申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需要,當事人所任職之公司可否於年度中先行開立所得扣繳憑單乙節,經轉據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函示略以:與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不合,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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