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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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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經紀人員在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時,應專任一經紀業,禁止為自己或其他經紀業執行相同業務。然而,如果經紀人員獲得所屬經紀業同意為其他經紀業執行業務,則不受此限制。 資料來源: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

相關函釋 8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5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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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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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6 條規定:「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