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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16 條

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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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經紀人員在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時,應專任一經紀業,禁止為自己或其他經紀業執行相同業務。然而,如果經紀人員獲得所屬經紀業同意為其他經紀業執行業務,則不受此限制。 資料來源: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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