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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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