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經紀業禁止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的人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這表示經紀業只能聘用已經取得經紀人員資格的人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經紀人員資格的取得可能需要特定的培訓、考試或其他資格要求。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的人員如果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將違反該條例的規定。 根據我所提供的資料,我無法提供該法條的相關範例。
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立法理由明定經紀業不得雇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業務,以維交易當事人之權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經紀業不得雇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業務,以維交易當事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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