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17 條
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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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經紀業禁止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的人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這表示經紀業只能聘用已經取得經紀人員資格的人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經紀人員資格的取得可能需要特定的培訓、考試或其他資格要求。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的人員如果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將違反該條例的規定。 根據我所提供的資料,我無法提供該法條的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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