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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紀業應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應併標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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