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如果違反此規定的話,已经收取的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自103年12月10日起施行,相关条文及惩罚措施可以从这个法规中找到。例如,根据第19条第2項的规定,如果违反第1項規定的收取报酬行为,已经收取的差價或其他報酬应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给受害人。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立法理由仲介業務屬代理、居間性質,應收取合理之報酬。爰明定經紀業應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依交易當事人簽訂買賣、互易或租賃契約之價金或租金計收之,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如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應加計利息後加倍退支付人,以杜絕消費者因缺乏充分的市場資訊及健全的估價系統而被收取超價報酬之情事發生。
仲介業務屬代理、居間性質,應收取合理之報酬。爰明定經紀業應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依交易當事人簽訂買賣、互易或租賃契約之價金或租金計收之,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如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應加計利息後加倍退支付人,以杜絕消費者因缺乏充分的市場資訊及健全的估價系統而被收取超價報酬之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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