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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19 條

  1. 1.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2. 2.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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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如果違反此規定的話,已经收取的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自103年12月10日起施行,相关条文及惩罚措施可以从这个法规中找到。例如,根据第19条第2項的规定,如果违反第1項規定的收取报酬行为,已经收取的差價或其他報酬应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给受害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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